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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战疫录)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

网络编辑 政务 2022-05-26 18:42:01 0 价格 监管局 上海市

上海5月26日电 (记者 许婧)当前上海疫情防控正处于向常态化防控转换的关键阶段,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安全,稳价格”专项行动,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引导经营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合规经营。

同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民众正常生活。

26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新一批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戚妈妈食品店哄抬蔬菜和生猪肉产品价格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摄

案例一:戚妈妈食品店哄抬蔬菜和生猪肉产品价格案

2022年5月17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戚妈妈食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蔬菜和生猪肉产品价格。

经查,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电话接单、自行外送方式,对外高价销售米苋等蔬菜及生猪肉产品。其中,米苋进销差价率为157.14%,大排、小排平均进销差价率为133.3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现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孟某哄抬大米价格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摄

案例二:孟某哄抬大米价格案

2022年5月14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农夫山泉半淞站开展巡查检查。

经查,孟某以“农夫山泉半淞站”为招牌对外从事矿泉水及饮料销售的经营活动,在外卖平台“农夫山泉店”上销售东北香米(净含量1.5千克)。进货价格为每袋12.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28元,进销差价率为124%,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期限退还违法所得2487.5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拟罚款9950元。

阜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摄

案例三:阜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文具店近期开始销售蔬菜,且存在乱涨价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文具店的经营者阜某在门店内销售蔬菜的同时,以社区团购形式对附近居民销售蔬菜。其中,韭菜、芹菜分别以5.5元/500g、7.5元/500g购进,均以15元/500g的团购价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72.7%、10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蔬菜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期限退还违法所得290.5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拟罚款1452.85元。

顾某、胡某某销售猪肉套餐价格欺诈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摄

案例四:顾某、胡某某销售猪肉套餐价格欺诈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根据举报线索,反映小区内存在高价销售保供猪肉套餐的情况。

经查明,某小区内业主顾某主动找到该小区组织社区团购的“团长”胡某某。由顾某从某保供超市员工尤某处购入猪肉套餐100份,每份100元。胡某某在团购微信群中声称团购的猪肉是保供套餐,每份猪肉套餐按照进货价130元销售,并未加价。至案发,上述猪肉套餐已全部销售,两人均分了3000元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曹某某伪造微信转账截屏价格欺诈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摄

案例五:曹某某伪造微信转账截屏价格欺诈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举报,反映某网络平台跑腿人员在代购服务中,存在对商品费用进行价外加价的情况。

经查,某网络平台代购骑手曹某某在跑腿代购业务中,以商家无法提供小票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小票,并伪造微信转账截屏向消费者加价收取商品费用,违法所得共计4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退款,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拟罚款2410元。

传民蔬菜店不明码标价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摄

案例六:传民蔬菜店不明码标价案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传民蔬菜店在其租住处从事蔬菜、肉类、豆腐、鸡蛋等商品销售,对外均未标明价格,仅在消费者询问时以口头报价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继续主动作为,从严从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强化价格市场巡查和提醒告诫,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维护市场秩序平稳有序提供有力保障。(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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