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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例视频教学培训侧记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4-25 09:11:31 0 案例 案件 职务犯罪

实践教学,活学活用典型案例 

最高检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例视频教学培训侧记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负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干警日子过得很充实,从3月下旬至4月中旬,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接连参加了三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组织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例视频教学培训活动。 

视频连线的一端是主导或直接参与案件侦查、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另一端是求知欲满满的学员,每次至少两个半小时的“干货”分享与答疑,让彼此都感觉收获良多。 

活学活用,典型案例不能束之高阁

案例的生命是什么?如何让案例的功能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答案或许很简单:案例的生命在于运用和指导实践,就应该学起来、用起来,让案例真正活起来。而这也正是第五检察厅组织此次案例视频教学培训活动的初衷——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侦查人员学案例、用案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为此,第五检察厅从具备侦查案例指导价值的角度,筛选出辽宁省本溪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周某某、龚某某等12人滥用职权案,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张某某、孙某等司法工作人员虚假诉讼职务犯罪案,四川省检察机关查办的“9·8”民事枉法裁判系列案,由主导或者参与过案件侦查的检察人员讲授。 

讲授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辽宁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具体讲授了如何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的衔接,组建专班协同突破案件,对于侦查环节的监检衔接、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具有重要启示;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将重点放在了如何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如何运用原案证据突破案件;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则分享了在办理窝案串案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侦查手段提升办案质效的成功经验。 

三次培训结束,浙江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陈洪义感触颇深:“此次侦查案例实践教学活动,让我们了解到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工作不再只着眼于本地本省的情况,而是要有整体思维和系统思维,要立足检察机关全局和检察一体化来谋划和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突出重点,内容紧贴侦查实战

案件的侦查情况、侦办特点、经验做法,以及在侦查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授课主讲人不来虚的,讲解内容始终紧紧围绕侦查实践操作,重在解决侦查实践中“怎么办”的问题。 

“几百件案件,当事人特意跨越几千公里到一个偏僻的法庭提起和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而且紧追王某这个法官不放,王某调到哪里,当事人就追到哪里去进行诉讼。民事诉讼也‘追星’?这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驻嘉陵监狱检察室主任黄山松的授课语言风趣幽默。 

线索发现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侦查办案人员的一大问题,黄山松在授课中提到,检察官们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排查辖区内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敏锐地察觉到案件当事人在异地司法机关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民事纠纷,通过司法权对抗行政管理权的行为,继而开展调查。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业务部门横向联合,统一协调作战,打造了新型一体化办案模式。”黄山松介绍说。 

“核查取证难,我们就做到访必访之人,查应查情况,厘清来龙去脉,分析违法之处,形成系统的案卷材料;讯问突破难,我们就以强有力的证据回击,以证促供;认定指控难,我们就紧紧围绕犯罪构成收集、固定证据,不管是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做到有证有供,相互印证。”面对侦查监督中的种种难题,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凤为武一一“破题”。 

认真学习之后,广东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严宇宏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活动,我们对于线索的来源和移送有了新的认识,要办好案件,必须充分运用、发挥一体化优势,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立足法律监督、服务和促进法律监督,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目标。” 

释疑解惑,共同找寻问题的答案

问题导向是此次视频培训的鲜明特色。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侦查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徐伟勇告诉记者,此次案例视频教学培训活动共收到了各地检察机关就证据收集固定、讯问突破、案件定性等方面提出的问题192个,其中包括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如何构建、如何与捕诉部门衔接配合等共性问题35个。 

“这些问题绝大多数都是目前侦查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各地亟待案例指引的重点问题。”徐伟勇说。 

比如,有的检察官提到,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经常会涉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案件评查或其他方面的协作配合,如何加强沟通? 

黄山松介绍说,南充市检察机关制定了《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办法》,建立相关线索同步核查机制。 

比如,有的检察官提到,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怎样认定法官是故意为之还是疏忽? 

凤为武介绍说,主要判断其作出裁判时是否故意违背了实体法律规定或程序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法律规定,又和当事人有不正当交往,明显就是故意为之。 

比如,有的检察官提到,如何提升刑事检察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和主动性、积极性? 

辽宁省本溪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闫亚萍介绍说,可以通过建立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诉衔接配合机制,规范引导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移送,也可以建立奖惩规定,激励移送线索的积极性。 

…… 

不管是涉及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个性问题,还是有关侦查办案组织构建、监检衔接、讯问突破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在此次案例视频教学培训活动中都得到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解答。 

“此次案例视频教学培训活动让我们感受到了各地对于侦查案例方面的强烈需求。”采访的最后,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第五检察厅将着重从检察管辖、监检衔接、证据搜集固定、刑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角度,选取有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例,特别是具有弥补漏洞和澄清认识价值的案例,尽快编写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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