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行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苍山县(现为兰陵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行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行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各界群众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总台记者 柴安东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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