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通知,提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广西自4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收支情况,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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