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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飞行事故中的理赔:除了保险,航空公司怎么赔、赔多少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4-03 19:22:24 0 空难 航空公司 家属

“3·21”东航MU5735飞行事故发生后,理赔等善后工作备受关注。

3月30日,据银保监管网消息,截至3月29日,财产保险方面,承保飞机机身的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合计向东方航空公司预付保险赔款1.16亿元。人身保险方面,相关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报案情况,积极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目前已有11家公司向遇难人员家属支付14笔赔款,金额合计1485万元。

3月31日,仍在梧州一酒店的遇难乘客亲属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有关赔偿、责任认定的相关话题在她所在的遇难乘客家属群引起了不少议论。她加了两个家属群,共计有200余位亲属。她说,大家还有很多疑问。

陈女士说,目前大家主要是在等待黑匣子分析结果,看是不是由于飞机的问题导致坠机,“如果是波音的问题,我们走集体诉讼”。

空难事故中,对于遇难人员家属如何赔偿?目前,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搜救工作已经接近尾声,逐渐进入到事故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阶段,承运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是否有责任,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家属如果不接受赔偿,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近日,澎湃新闻采访了律师张起淮和代理过空难集体诉讼的律师郝俊波,解析空难赔偿的相关问题。

遇难者家属赔偿分为两部分

郝俊波介绍,一般情况下,航空事故中,遇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另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除了航空意外伤害险,还包括乘客自身投保的意外险或者意外医疗保险等。

郝俊波分析,如果乘客自己在平台上购买了航空意外险,则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遇难者家属。另外航空公司自己也会购买相关保险。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在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指出,如果个人没购买意外险,但是存在被赠送意外险的情况(如旅行公司赠送意外险),也可以正常获得赔偿;此外如果乘客购买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最后,如果乘客个人存在其他人身险保单的(比如终身寿险等),同样可获得赔偿。

另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财产保险方面,承保飞机机身的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合计向东方航空公司预付保险赔款1.16亿元。人身保险方面,相关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报案情况,积极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目前已有11家公司向遇难人员家属支付14笔赔款,金额合计1485万元。

另据经济观察网报道,失事飞机东航MU5735由中国人保首席承保,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等公司参与了共保。

航空公司无论何种情况都应赔偿

律师张起淮曾代理过伊春空难、马航空难。他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空难事故发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天气原因,其二机械原因,其三是人为原因。

张起淮分析,雷雨大风等都可能会影响到航空安全,如果天气原因导致航空事故的发生,航空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作为运输合同的履行方,航空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但从本次东航事故发生的当天来看,天气晴好,没有雷雨暴风等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人为原因,比如机组有可能处理机械故障不慎,或者机组在遭遇极端天气时处置不当违规操作,导致空难;或者维修保障人员没有发现机械故障,机组人员无法处置而导致问题发生,此时,航空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张起淮分析称,飞行员的健康状况和飞行资质,也需要调查,“包括飞机的适航能力,几乎每一个与人相关的细节都要筛查和审视”。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2010年8月发生的“伊春空难”中,据新华网此前报道,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齐全军犯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事件成为国内首例追究空难事故飞行员刑事责任的案例。

目前,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原因仍在调查中。据发布会介绍,飞机失事时航路上无危险天气;失事飞机符合维修放行标准和适航要求,3位飞行员健康状况良好、飞行经历完备;失联前失事飞机没有挂出任何紧急代码,突然下降前与空管单位通信正常。

郝俊波分析认为,目前事故调查报告还没有出来,不管什么原因,航空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首先都有赔偿的义务,“航空公司都会有保险,所以实际上是由航空公司的保险公司来支付相关赔偿。”

具体司法实践中,空难赔偿大部分协商或调解解决

进入赔偿程序后,遇难者家属可能会面临哪些难题?

此前,东航MU5735空难发生后,有关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封顶限额40万人民币的讨论,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张起淮表示,2004年,包头空难发生后,在原中国民航总局的领导下,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令,把空难中承运人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从21万提高到了最高40万人民币的封顶限额,行李的赔偿标准为每个乘客3000元。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20年,这个标准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目前这个标准没有被废止,但在法律实务中,从没有被援引使用,也没有与此相关的判决。”张起淮称,在此次东航空难,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否会获得一个重新定义的契机,值得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以2010年黑龙江伊春空难为例,航空公司赔偿金额实际高于法定限额。

据新华社2010年报道,涉事的河南航空“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而调高赔偿金额,加上遇难旅客家属生活补贴和抚慰金等,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郝俊波表示,国际上的空难赔偿,大多数国家主流采用的方法为余生收入计算法。即根据遇难者的收入情况估算遇难者如果没有遇难,大概能有多少收入,作为遇难者家属的实际损失,这样来计算。“不过这个方法比较麻烦,会出现不同的遇难者可能接受不同赔偿的情况。”

郝俊波称,在具体的实践中,航空公司都会和家属协商,“除了死亡风险赔偿,还涉及到给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丧葬处理等费用,协商到双方都能接受、认为比较合理的赔偿金额。”

如果家属不接受航空公司的赔偿,该怎么处理?

郝俊波表示,遇难者家属有权利不接受航空公司的协商和赔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具体的实践中,空难赔偿一般都是以协商调解,“粗略估计99%的空难案件都是以协商结束”。

他解释称,空难案件,通过详细的调查后得出准确的结论,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有很多空难案件,在得到正式的调查结果和查清责任人之前,就已经解决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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