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院资讯网

 

 

0

 

崇阳县法院:两男子偷盗窨井盖,判了!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3-03 18:38:30 0 崇阳县 窨井盖 公共安全

2月24日,咸宁市崇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作出一审判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努力守护群众“脚底下安全”。

2022年2月22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崇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间,被告人鲁某、魏某多次深夜盗窃崇阳县天城镇多个路段人行道上的窨井盖,并将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卖给天城镇某废品回收站,从而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魏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4日,崇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后崇阳县首起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

普法小贴士:

小井盖托起大民生。窨井盖虽小,但却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不法分子盗窃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上的窨井盖,使得这些窨井成为了可能“吃人”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因此,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犯罪。

2020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危害性的不同,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zcjh/jishixinwen/56169.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

E-mail: jack@shanxida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