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移送起诉案件被司法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判决无罪……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按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近日,怀化市纪委监委出台《怀化市纪检监察办案质量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办案质量责任制度》),这是该市压实案件质量责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又一举措。
怀化从明确办案质量责任人员和案件承办部门的职责入手,案件主办人、专案组组长、审理组组长是案件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是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负有指挥、监管职责的纪委监委领导人员对案件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根据各自参与的工作和职责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
《办案质量责任制度》规定,审理部门在审理案卷材料中应对承办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进行审核把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对发现案件存在程序手续、文书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承办部门预警提醒。
《办案质量责任制度》要求办案质量责任人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对办案质量责任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同时明确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的领导指导,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查办过程的监督检查,因领导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一同追责问责。
“我们通过构建案件质量责任链,形成案件质量工作闭环,确保办案的每个环节有监督,每个环节质量有保障,从而保障了整个案件质量。”怀化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怀化市纪委监委 米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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