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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升观护制度质效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2-24 13:27:31 0 未成年人 制度 检察机关

随着认知心理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实现再犯预防,更不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观护制度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精准帮教和矫治,是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路径之一,能够达到恢复性司法的客观要求。但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困境,亟须完善。

一、观护制度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的发展困境

(一)观护制度程序性规范缺失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适用的观护制度程序规范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有所探索。如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中规定,检察机关与其他多主体紧密配合,继续深化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观护帮教服务,但并没有就观护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只是将其与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并列,简要进行描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难以对其进行量化评估。从探索情况看,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等资源现状选择观护模式,操作弹性大,但也容易造成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观护制度是否落到实处无从考察、可能存在变相羁押的问题。

(二)观护制度执行阶段的专业化保障不足

目前,部分检察机关观护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观护决定后,在执行阶段,通常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检察机关+司法社工机构”模式;另一种是“检察机关+N方主体”模式,“N”主要包括爱心企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观护过程中社会帮教资源不足的问题。但总体而言,因在经费保障、队伍建设、配套设施等方面没有明确的保障制度,导致观护在实际运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使可持续性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治等专业措施成为观护常态。

(三)观护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

检察机关在作出观护决定前,会自行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人格特点等进行社会调查,出具详细报告,进而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非羁押措施、是否送入观护基地等。但检察官并非全能的,案件进入观护程序后,检察官在心理干预、技能培训等专业领域存在诸多知识盲点,导致观护监督容易流于形式化,是否真正实现了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和功能、达到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难以衡量。

二、通过观护制度落实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求,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观护制度是解决案件背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难题的有效方式之一。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观护制度程序性立法规范保障

观护是采取非羁押措施后落实教育矫治目的的制度。观护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赋予检察机关以强制手段实施教育的权力,因此其程序应由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最大限度避免因职权不明、落实不到位、监督缺失等导致变相羁押或“一放了之”的问题。建议出台《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实施细则》,在决定、程序、考察、考评等方面规范指引检察机关、委托单位等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工作,确保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加强观护制度落实的专业化保障

观护制度之所以能够做好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的后半篇文章,是因为其具有社会性、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等内在属性,涉及公、检、法、司、学校等与未成年人有关联的各个职能部门,部门间相互协作与配合对于观护工作尤其重要。要保障观护制度执行到位,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基础保障。一是制定观护人员准入机制,组建观护队伍,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选择道德品质高尚、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进入观护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形成淘汰机制,对不适宜继续担任观护员的予以清退,以保证观护力量专业化;二是落实职业保障机制,保障观护人员的工作环境、薪资福利待遇等,使专业的观护队伍更加稳定,能够持续性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经验的帮教;三是完善观护结果考评机制,观护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观护效果的考评关系到能否为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监督考察期等提供决策依据,单纯依赖人的专业化程度不仅不科学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当制定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特殊制度的落实效果予以评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观护运行过程中的检察监督

为深入落实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决定、执行程序应实现全程监督,并以动态监督为主、静态监督为辅。一是注重观护前监督的科学性与真实性,以证据审查的方式对社会调查报告、心理干预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成长环境等严格筛选观护对象,避免观护范围过大。二是观护执行程序的监督应当实质化,检察官重点对观护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可根据程度进行口头纠正或者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不合格的观护人员可以建议更换,并根据观护反馈的结果跟进教育矫治情况,随时调整观护期限、观护方案、观护模式等,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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