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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08 09:24:11 0 证监会 民企 中国

原标题: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总台记者 郑澍 赵菁)

此前报道:14年后 顾雏军终于赢了:终审胜诉 科龙案调查文件有望公开

10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格林柯尔系创始人、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方面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顾雏军诉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的两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要求中国证监会就顾雏军公开14年前科龙案相关调查文件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我终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赢得了对中国证监会的终审行政诉讼。现在中国证监会终于必须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以及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重要信息了。”顾雏军表示。

2015年,顾雏军向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前述文件,但证监会以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以及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为由拒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认为,中国证监会以前述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但未能够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证监会不予公开的理由无法成立。

判决书指出,鉴于证监会对顾雏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尚需调查、裁量,因此证监会应对顾雏军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终审支持一审关于“责令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的判决。

因多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

无论是在中国司法史还是商业史上,“顾雏军案”都烙下了深深的印记,它被喻为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顾雏军案”再审被视为向外界透露了两个重要的信号:国家对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的努力。

现年60岁的顾雏军曾是享誉中国的商业人物,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3年,央视为顾雏军颁发了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奖。2004年初,顾雏军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同登榜单的还有柳传志、丁磊和张瑞敏等。

图片来源:顾雏军微博

但转折随着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到来。彼时,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5年,顾雏军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7年,格林柯尔在香港退市,“格林柯尔系”瓦解。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出狱后向最高法提起诉讼

出狱3年后的2015年6月,顾雏军提出行政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5年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立案调查理由,以及立案调查结论等文件。

2015年7月,证监会回复顾雏军称,上述文件属于不能公开的范畴。

2015年12月,顾雏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监会公开“科龙案”相关文件。

201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相关政府信息尚需调查、裁量,法院责令中国证监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随后,中国证监会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提审顾雏军一案。在接到再审通知次日,顾雏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忆,二审结果下来后,他在狱中写申诉书,直到2012年出狱,2013年开始正式申诉,2014年最高法指示广东高院受理再审申诉。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完毕)。

最高法方面表示,顾雏军等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定顾雏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就顾雏军而言,这意味着两项罪名的撤销,以及一项罪名量刑由有期徒刑8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而此时距离2005年顾雏军被警方正式拘捕已有14年,距离2012年其出狱也已经7个年头。

合法保护民企任重道远

而在2019年4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发表了记者署名评论文章,在今天读来相信会让人更有一番领悟:

从顾雏军案看合法保护民企任重道远

每经记者 李伟

顾雏军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顾雏军本人的罪名仅剩一个挪用资金罪,而其余6人改判无罪。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国家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努力,值得点赞。

但是,回过头去看,从当年的郎顾之争开始,到证监会调查和公安机关立案,再到顾雏军被逮捕,最后被判刑,着实让人唏嘘不已。我们不仅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和改判点赞,更应该去检视和反思当初为什么会发生处理不公的这类事件?又听闻当年被判刑的其他民营企业家的案子也在陆续再审中,有的人可能会被释放出来,就更应该从思维观念和司法体制上进行反思了。

改革开放已经41年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也已经27年了,可是,这么多年以来,在国人的思维上,“企业血统论”从来就没有消除过:那就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严格区分。从金融信贷、司法实践、产权保护、财税政策等等方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有严格的界限。

从金融信贷来说,除了极其少数做得非常大的民营企业之外,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是很难从金融体系贷到款的,当然,有更大量的民营企业是根本没有任何可能从金融体系贷到款的。相反,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哪怕钱多得用不完,或者哪怕存在重大的违约风险,都可以从银行贷到款。没有办法,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从金融体系之外高息贷款,酿成大量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说,对民企的合法保护更是艰难。如果出现国企的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国企的利益,或者有其他针对国企的犯罪行为,通常很快会获得国家相关司法机关的响应,积极办案积极处理。但是,如果相同的行为发生在民企身上,是比较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的。笔者身边就有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一家依法设立的拥有高新专利技术的民企,募集股本一亿以上。企业设立后,负责实际经营的总经理,在三年的时间里,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企业资产5000万元以上,被股东们发现后,总经理立即去了德国,从此不回。股东们去报案,公安机关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股东好不容易取得一些必需的证据,可是迟迟立不了案,后来好不容易立了案,可是也没有进行网上追逃。办案进程十分缓慢。

假设这个企业是国企,高管非法窃取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应该早就跨境追逃了。而事实上,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它们都是中国的企业公民,按理它们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差别还是很大。如果是一些合同纠纷,一般的民企都不是太愿意走诉讼这条途径。他们就是觉得,诉讼时间长不说,即使赢了,得不偿失是有可能的。

前些年民企一度在社会上非常不安,经过国家近两年的纠偏,情况已经有很大改善了。可是,现在又一个倾向出来了,就是各地开始努力地显示出民企的重要性来。于是各种对于民企的政策大量出来。仿佛民企一下子就被重视了。

其实,我们完全不必如此。我认为,我们只要在思维意识上,在思维观念上,在骨子里,把所有企业都当成是平等的企业公民,它们都是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分子,没有企业血统的区分,在金融信贷、立法司法、财政税收、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各方面都一视同仁地对待,就非常好了。相反,我们现在好像又在“特殊优待”民企,那么说明我们还是没有把它们当祖国大家庭的普通一员来对待。

有时候,我又从另一个角度想,当年郎顾之争的结果,是郎从此大红而成就一门商业讲学生意,顾因此锒铛入狱而格林柯尔烟消云散。我在想,我们这个社会是需要成就一个商业讲学生意的教授呢,还是需要一个真正的制造业的企业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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